| 一、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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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个人所得税知识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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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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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具体包括工资薪金,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十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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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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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等。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在申报纳税时,其在中国境内已扣缴的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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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纳税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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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纳税义务人兼有税法所列的二项或者二项以上的所得的,按项分别计算纳税。在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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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应税所得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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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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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个人所得税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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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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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资、薪金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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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
工资薪金,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从2008年3月1日起,起征点为2000元)。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5%至45%)计缴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是: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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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数 |
含税级距 |
不含税级距 |
税率
(%) |
速算
扣除数 |
1 |
不超过500元的 |
不超过475元的 |
5 |
0 |
2 |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
超过475元至1825元的部分 |
10 |
25 |
3 |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
超过1825元至4375元的部分 |
15 |
125 |
4 |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
超过4375元至16375元的部分 |
20 |
375 |
5 |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
超过16375元至31375元的部分 |
25 |
1375 |
6 |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
超过31375元至45375元的部分 |
30 |
3375 |
7 |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超过45375元至58375元的部分 |
35 |
6375 |
8 |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
超过58375元至70375元的部分 |
40 |
10375 |
9 |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
超过70375元的部分 |
45 |
15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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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②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例:王某当月取得工资收入9400元,当月个人承担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共计1000元,费用扣除额为2000元,则王某 当月应纳税所得额=9400-1000-2000=64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6400×20%-375=90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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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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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的投资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的投资者,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参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纳税。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说的损失,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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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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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数 |
含税级距 |
不含税级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说明 |
1 |
不超过5,000元的 |
不超过4750元的 |
5 |
0 |
1、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成本(费用、损失)后的所得额。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
2 |
超过5,000元到10,000元的部分 |
超过4750元至9250元的部分 |
10 |
250 |
3 |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
超过9250元至25250元的部分 |
20 |
1250 |
4 |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超过25250元至39250元的部分 |
30 |
4250 |
5 |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
超过39250元的部分 |
35 |
6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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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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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为:
A. 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一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B. 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一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2)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征收方式。(国税发[1994] 179号)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方法为: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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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劳务报酬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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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纳税。
劳务报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对于纳税人每次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适用30%的税率;超过50000元的部分,适用40%的税率
注:实质上为超额累进税率,判断加成征税的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而非收入额)
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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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数 |
含税所得 |
不含税收入额 |
税率
(%) |
速算
扣除数 |
1 |
不超过20000元的 |
21000元以下的部分 |
20 |
0 |
2 |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超过21000元至49500元的部分 |
30 |
2000 |
3 |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
超过49500元的部分 |
40 |
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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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义务人从其收入中支付给中介人和相关人员的报酬,在定率扣除20%的费用后,一律不再扣除。对中介人和相关人员取得的上述报酬,应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6]6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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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稿酬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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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酬所得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所得也应纳税。
稿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出版、发表作品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实际缴纳税额=应纳税额×(1-30%)。
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2]146号)
例:李四一次获得稿酬收入32000元,其应纳税款应为:
32000×(1-20%)×20%×(1-30%)=358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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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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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的所得,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纳税。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纳税。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中所支付的中介费,若能提供有效的合法凭证,允许从所得中扣除。(财税字[1994]020号)
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08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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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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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相关人员支付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以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3〕158号)
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4]0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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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财产租赁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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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5]125号)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2)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纳税人提供准确、有效凭证,由纳税人负担的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准予扣除。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国税发[1999]089号)
(3)在计算每月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应先扣除有关税金、教育费附加和修缮费用,再按税法规定减除800元或20%的法定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每月取得财产转租所得,可在扣除转租人支付的租金、税金和教育费附加后,再就其余额按税法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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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财产转让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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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取得的各项财产转让所得,包括转让有价证券(除股票转让所得外)、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都要纳税。
财产转让所得,以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财产原值,是指:
(1)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3)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4)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5)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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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偶然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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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取得偶然所得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偶然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偶然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实行源泉扣缴。
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个人参加有奖储蓄取得的各种形式的中奖所得,属于机遇性的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支付该项所得的各级银行部门是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国税函发[1995]98号)
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体育彩票(奖券)一次中奖收入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0000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国税发[1994]127号、国税函发[1998]803号、财税[1998]12号)
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2]6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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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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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财税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1)对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应按“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1995]64号)
(2)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按“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险公司代扣代缴。(国税函〔1998〕546号)
(3)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按“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9]58号)
(4)证券公司按一定比例支付手续费收入给客户介绍人(自然人)的,按“其他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深地税发[1999]466号)
(5)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回扣收入,应按“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证券公司在支付收入时代扣代缴。(国税函[1999]627号)
(6)在年终总结、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外单位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的,按“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国税函[2000]57号)
(7)个人提供担保取得收入征税问题。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财税[2005]9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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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人所得税常见热点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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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人作为雇员,取得数月奖金,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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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全年一次性奖金。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注:也包括年底双薪)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1)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A.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B.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上述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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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企业以实物向员工提供福利,如何缴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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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取得实物所得应在取得实物的当月,按照有关凭证上注明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对于公司以雇员名义购买住房、汽车等个人消费品,所购房屋产权证和车辆发票均填写雇员姓名,并商定该雇员在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或满足其他条件后,该住房、汽车的所有权完全归雇员个人所有的。考虑上述实物价值较高,且所有权随工作年限逐步取得的,可按企业规定取得该财产所有权需达到的工作年限内(高于5年的按5年计算)平均分月计入工薪所得计税。(国税发[1995]1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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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的征税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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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的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4]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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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员工因各种原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安置或补偿收入,如何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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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依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含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其他补助),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规定按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该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代缴。个人在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国家、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在计税时可扣除。(国税发[1999]178号、财税〔2001〕157号)(注:必须在发放该款项时存在向指定机构的实际缴纳行为)
例:张三(深圳国内居民)在公司工作年限达20年,2006年9月其与公司解除劳务关系,获得经济补偿金200000元、生活补助20000元。应纳税款计算:
(1)超过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
(200000+20000)-98000=122000
(2)折算月工资收入:122000/12=10166.67
(3)按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合计:
[(10166.67-1600)×20%-375] ×12=160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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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如何区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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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种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和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个人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本企业雇员均应计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非本企业雇员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在扣除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后,应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7]103号)
个人因担任董事会成员取得的董事费及类似款项属劳务报酬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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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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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合伙人为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投资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3)查帐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应纳税款。
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超过5年。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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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为个人支付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财产性支出,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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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企业资金为个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财税〔2003〕1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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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工资、薪金可以在税前列支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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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不得早税前列支投资者个人的工资、薪金;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得在税前列支合伙人的工资、薪金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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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公司法定盈余公积转增股本,个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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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居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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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个人买卖国内上市股票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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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上市公司股票获取的所得,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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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外籍人员在中国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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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员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是否由中国境内或境外的企业或雇主支付或负担,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除依照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条约、签的税收协定或者有关政策规定可以免税或减税以外,都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籍人员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与中国公民相同。但是,外籍人员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在每月16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的基础上,再减去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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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判定外籍人员纳税义务时,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如何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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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不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的规定,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在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临时离境不扣减日数。
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五年,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五年,即在连续五年中的每一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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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外籍人员取得数月奖金应如何计算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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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来华后收到的数月奖金,凡能提供雇佣单位有关奖励制度,证明上述数月奖金含有属于该个人来华之前在我国境外工作月份奖金的,可仅就其中属于来华后工作月份的奖金确定纳税义务。但上述个人停止在华履约或执行职务离境后收到的属于在华工作月份的奖金,也应在取得该项所得时,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对无住所个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计算纳税,即对在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的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包括应按月支付的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数进行划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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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的所得,是否可以减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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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的纳税人,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以在房产三级交易市场办理现有住房的房产转移登记手续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个人所得税减免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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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离境后,以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确定纳税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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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以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确定纳税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190号)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华工作期间或离华后以折扣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仍应依照劳务发生的原则判定其来源地及纳税义务。上述个人来华后以折扣认购股票等形式收到的工资、薪金性质所得,凡能提供雇佣单位有关工资制度及折扣认购有价证券办法,证明上述所得含有属于该个人来华之前工作所得的,可仅就其中属于在华期间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与此相应,上述个人停止在华履约或执行职务离境后收到的属于在华工作期间的所得,也应确定为来源于我国的所得,但该项工资、薪金性质所得未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机构、场所负担的,可免予扣缴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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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外籍人员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项目有何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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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 取得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的补贴的征免规定
外籍人员取得下列补贴,凡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效凭证及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为合理的,免缴个人所得税;
① 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
② 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费收入;
③ 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④ 受雇地与家庭所在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每年不超过2次的探亲费用;
⑤ 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
⑵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的征免规定
对于受雇于境内企业的外籍个人(不包括港澳居民个人),因家庭、教育等原因居住在香港、澳门,每个工作日往返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等地区,由此境内企业(包括其关联企业)给予在香港或澳门地区的住房、伙食、洗衣、搬迁等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的补贴,以及上述外籍个人就其在香港、澳门进行语言培训、子女教育而取得的费用补贴,在申报缴纳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凡能提供有效凭证及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为合理的,免缴个人所得税。
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境内工作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扣除规定
企业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个人支付或负担的各类境外保险费,凡以支付其雇员工资、薪金的名义已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均应计入该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未在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支付或负担的其中国境内工作雇员的境外保险费,如属于按照有关国家法律规定应由雇主负担的社会保险性质的费用,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中国境内企业工作的雇员个人支付的各类境外保险费,均不得从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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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工薪所得中哪些部分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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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华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3)福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补助费。(国税发[1998]155号)
(4)抚恤金、救济金。救济金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6)离退休人员工资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规定
A.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
B.对于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4]020号)
C.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5〕382号)。
“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a、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b、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c、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d、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国税函〔2006〕526号)
e、离退休人员取得实行工效挂钩以来形成的结余工资,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9]615号)
(7)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股权奖励暂不征收规定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科研机构指按中编办和国家科技委规定设置审批的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高等学校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技人员指上述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奖励单位或获奖人须提供科技局出具的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注册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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